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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鄂人社发〔2012〕47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特别是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工作推进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合理开发,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要坚持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和安置对象的特殊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各地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此基础上,对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购买或开发公益岗位来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二、明确对象范围,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定群体外,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必须通过社区公示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已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实行先发(缴)后补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拨付实行公示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实名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已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建立专账管理,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对公益性岗位实行年审制度,并按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及享受补贴情面清理。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一律予以清理。对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要限期追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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