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省市政策
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文    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号:鄂政办发〔2018〕29号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就业结构,着力提高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配置就业、技能就业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调查失业率在国家控制目标以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促进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经常性开展“我选湖北”宣传推介和招才引才活动。举办“我选湖北”巡回报告会,继续举办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优质实习实训基地和生活基地。扎实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创立方”为主题,开展创业路演、模拟求职、推介对接等活动。大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建功立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规模,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37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力推进就业扶贫攻坚。围绕精准对接、稳定就业目标,大力实施县域工业园区对接贫困人员、县(市、区)对接贫困村、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对接贫困县的“三级”精准劳务对接模式,提高就业脱贫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企业作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基地,定向招收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贫困人员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脱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深入开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大力推进“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对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妥善应对化解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下岗失业问题,通过稳定岗位、转岗培训、就业援助、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多渠道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就业质量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实施,培育选拔一批“湖北工匠”。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训,对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技师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研修补助。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化解产能分流人员、家庭服务业等专项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春潮行动”。组织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培训项目。对项目制培训和重点产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或个人、根据培训结果补贴等方式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综合型、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资金可安排用于购置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继续推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劳务品牌建设。切实发挥各地驻外劳务服务机构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按照区域产业发展布局高效有序流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各地加强家庭服务业产业园建设,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吸纳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继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将监测样本扩大至30个县300个村。(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全面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实行网上申报,做到地区全覆盖、企业全覆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基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地区,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八)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落实场租、水电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将创业意识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条件,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探索通过行业协会、创业基地(园区)、多户联保等方式提供担保,合理增加担保基金投入,落实核销机制和代偿机制。继续实施农家乐创业扶持等项目,抓好劳务品牌创业、妇女和残疾人等创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风险投资库“三库”建设。鼓励各地与高校、企业共建“创业学院”。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鼓励支持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按照“平等受惠、差别帮扶”的原则,对返乡创业实行创业就业政策全覆盖。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评选活动,落实有关奖补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全面优化就业服务

  (十)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建立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坚持网络服务和实体服务并重,推进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统一机构标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协调运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各地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给予补助。完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监测体系,将所需费用纳入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成果范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按照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机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就业服务成果。举办湖北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博览会,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和服务展示平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坚持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资本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市场价值回报劳动价值,实现经济发展与劳动收入同步增长,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热情。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矛盾风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有效遏制农民工欠薪问题。(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抓好统筹协调,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及时调整就业综合指数考评指标,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强化激励问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转移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对落实有力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和表扬激励,对履责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聚焦难点,运用政策指南、报刊专栏、网络访谈、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上一条:没有了
  • 下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