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返乡创业环境,激发返乡人员创业热情,带动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县(市、区)。
第三条 示范县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将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建设。
(二)政策完善落实。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出台支持返乡创业的具体实施措施;返乡创业人员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三)目标任务完成好。超额完成返乡创业年度目标任务;返乡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成效明显,对稳定和促进就业有较大贡献。
(四)各项服务优良。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建立健全在外经商务工能人信息库、新增返乡创业人员数据库、创业项目库等,推进创业服务精准化;积极开展返乡创业培训、推介、专家服务、政策宣传等行动,为返乡创业人员搭建交流提升平台;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服务。
(五)工作方法创新。在平台建设、设立引导资金、融资贷款、精准服务等方面,探索推进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创新性政策和举措。
(六)社会氛围浓厚。广泛宣传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返乡创业的氛围浓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考评表》(见附件1)对本县(市、区)返乡创业工作进行自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二)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考评表》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示范县推荐对象,连同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范县名单。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全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的有效期为5年。对省级示范县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示范县称号,并追回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考评表
2.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