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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1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管理规范,为返乡创业经营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带动就业明显,对促进返乡创业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质。经政府批准设立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运营主体注册登记3年以上;园区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园区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

       (二)经营场地。场地手续合法。农业园区的占地面积(含种养殖基地面积、工作区等)在1000亩以上;其他类型园区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面积可按上述要求的70%执行。

       (三)配套设施。园区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基本办公、会议、商务洽谈等场所。

       (四)创业带动就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由返乡人员创办(合办)的经营实体占园区入驻经营实体的50%以上。

       (五)创业就业服务。有专门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等;创业氛围浓厚,园区经常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宣传。

       (六)助力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效应明显,在促进脱贫人员致富和改变乡村面貌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的不再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填写《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考评表》(见附件2)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考评表》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示范园推荐对象,连同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范园名单。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全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的有效期为5年。对省级示范园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示范园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

       2.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考评表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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