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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6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为不得超过同期LPR+150BP;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中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政策调整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注: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外发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之前有效。

       例:申请期限两年、额度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若按照5年期LPR执行,上浮后实际年利率为6.15%(4.65%+1.5%=6.15%),其中3.15%(4.65%-1.5%=3.15%)由申请人个人承担、3%(6.15%-3.15%=3%)由财政贴息,贷款人两年实际承担利息为:15万元×3.15%×2年=9450元。

       经办银行若按照1年期LPR执行,上浮后实际年利率为5.35%(3.85%+1.5%=5.35%),其中2.35%(3.85%-1.5%=2.35%)由申请人个人承担、3%(5.35%-2.35%=3%)由财政贴息,贷款人两年实际承担利息为:15万元×2.35%×2年=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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