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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9-02-12     

 

一、政策依据

1、1998年12月16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

2、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5号令《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二、办理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后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l、单位申报。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携带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个人登记。失业人员于60个工作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3、审核发放。失业管理科经办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认定;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待遇期限;按照失业人员提供的建设银行帐号,由建设银行于次月15日前,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并按月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3、原单位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请示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原单位填写盖章);

4、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失业保险待遇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目前随州市城区标准为1173元,随县和广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3元。各地发放标准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确定。

七、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遇到住院,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社保局确定的月缴费基数为2880元,缴费费率为9%计算,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月259.2元。

八、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

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满一年以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服役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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